上诉人某财产保*******(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祖**、苗**、某汽车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25)内04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改判驳回祖**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祖**损伤与案涉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问题上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一、一审判决认定因果关系成立,缺乏事实与证据支持,违背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1.关键证据缺失,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祖**主张其“腰4/5、腰5/骶1间盘突出,纤维环撕裂”系本次事故造成,但其未能提供任何事故发生后首日(2024年11月20日)的门诊或急诊记录、医生体格检查记录、主诉病情描述等能够直接、即时反映伤情的核心证据。从事故发生时(11月20日15时17分)到首次进行影像学检查(11月23日),中间间隔近3天;而显示“纤维环撕裂”这一关键伤情的mri检查,更是迟至事故发生后第5天(11月25日)才进行。这种严重的时间迟延,完全不符合急性创伤性损伤的诊疗常规,导致其伤情的发生、发展过程存在巨大空白,无法证明该损伤是在事故中即时形成。另,事故认定上亦无人员受伤的描述。2.现有证据自相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祖**于11月23日进行的头颅ct平扫显示“未见明确异常”,而两天后(11月25日)的腰椎mri却显示存在“纤维环撕裂”等严重损...(本文书还有6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