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25)内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争议金额55000元);2.改判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借款发生在2012年时间太长,而且双方是亲属关系,还款时没有保留好证据,现申请法院调取原告银行账户信息。法院采用对方账户信息不完整,时间不连续,我汇款的账户是4036,对方打的流水账户是2039,账户不一致,并且账户不显示本方还款户名和地址。2.一审判决证据采纳错误:给钱**邮局汇款30000元和10000元,法院没有认定作为还款,李**父亲李*成共给付27000元视频证据没有被认定作为还款,申请二审视频连线证人李*成作证。我的还款在一审法院认定了45000万,还有55000万没有认定,所以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钱**辩称,...(本文书还有2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