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和*。
再审申请人某煤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3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煤业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民法院(2024)晋0322民初****号民事裁定、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3民终****号民事裁定;2.依法改判确认截止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支付90万元,确认申请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因未开具相关适格发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320025.5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相关规定,基于下列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一、诉争案件基本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盂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2021)晋0322民初****号,判决后申请人不服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1月17日,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为减少诉累、积极稳妥解决本次纠纷事宜就该案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订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晋03民终****号民事裁...(本文书还有5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