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236021元及利息3316801元(2024年1月18日至2025年8月17日),然后以30236021元为基数从2025年8月18日起按照每年12%的利率计算至工程款项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该公司日产5500吨协同处置10万吨/年垃圾发电飞灰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异地迁建技改土建工程四标段发包给原告。工程地点位于辉县市高庄乡。合同12.4.1关于付款周*约定:(1)发包人在本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自本项目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分四季度支付工程款,每季度支付工程款的25%,四个季度付清。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按付款额开...(本文书还有3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