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男,1973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蒋**、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十一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送达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其并未收到二审法院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致使其无法参与庭审、提供鉴定检材,亦无从得知二审改判情况。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留言条》(内容为“孙姐,我赶时间去机场了,你的电话打不通,今后朝天门市场的看货,打包,托运,一切拜托你和高健了”)未鉴定的过错并不在于王**,且系伪造,亦未体现王**委托高**签收货物的意思。三、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王**与蒋...(本文书还有1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