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某商贸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x民终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本案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在xx网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宣传名称为“原装进口奶粉,官方正品500g”奶粉一袋,支付价款21.46元。被告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商品实物标签信息是:xxx老式奶粉,配料:生牛乳(全脂牛乳),原产地:xxx,生产日期:2024/02/20。标签未标明境内代理商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案涉食品为奶粉,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9644。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未依法提供证据证明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标签未标明境内代理商地址、联系方式。综上所述,本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1964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不安全。(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本文书还有2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