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因与被上诉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25)粤1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25)粤1223民初****号民事判决;2.驳回陈*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认定卢*尚欠陈*2016年前的货款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违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导致认定卢*向陈*支付的货款与本案涉及的买卖合同无关陈*在诉状中陈述“2016年9月13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塑料颗粒......至2016年12月30日经核算被告拖欠原告324002元”,此时作为原告的陈*向作为被告的卢*提出的诉讼事实(包括时间段、价款)、诉讼主张已经明确,卢*答辩承认在此期间欠陈*货款324002元,此...(本文书还有3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