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秦**因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25)晋040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及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某人力资*******的出庭负责人闫*及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长治市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及委托代理人崔**、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6日,第三人秦**向被告某人力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告某人力资*******于当日受理,经调查取证后于2025年1月2日,被告某人力资*******作出了编号:rdd11202*****7200011《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5年1月2日向第三人秦**送达,1月3日向原告长治市某有限公司送达。原告长治市某有限公司认为...(本文书还有1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