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沈阳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桑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某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ctc-xzxz-2021-000038、合同编号为ctc-xzxz-2021-000048);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款已付货款461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有利息10151.6元(以461000元为基数,按照平均***.5%上浮50%即5.25%从2023年12月1日暂计至2024年4月30日,实际以付清之日为准);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1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本文书还有2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