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盆某某与被告赤峰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赤峰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2020)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盆某某、被告某商贸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4日作出(2023)内04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0)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盆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高**,被告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判令二被告给付工程款10,661,618.28元,并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两次鉴定费用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一被告将赤峰市松北新城某便民市场(e-05地块)建设项目发包给第二被告,第二被告承包后并没有实际施工,而是将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工程造价以竣工结算为准。原告承包上述工程后,如约进行施工,工程于2018年10月19日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应支付全部工程款,但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结算剩余工程款,二被告拒绝结算,故诉至法院。
双方的补充协议无效,鉴定报告中不予计取和项目应当计取;2008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项目应适用2017届定额标准;虽然补充协议约定层高超过3.6米不计取脚手架折层费用,但此部分工程造价291684应计入工程造价。关于钢筋差价,补充...(本文书还有6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