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额某与被上诉人袁*、原审第三人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4)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额某上诉请求:1.撤销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4)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对上诉人提举的阿鲁科尔沁旗万**大造林林地更新造林整改告知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被告间作矮秆农经作物也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国家和地方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乙方按林地经*...的约定”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在万**大造林林地更新造林整改告知书中明令禁止种植花生的情况下,仍违反合同约定在案涉土地种植了花生,导致大量良好的土地表面土壤流失,造成...(本文书还有1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