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李**、王**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某某支公司、某某财产保险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刘**、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某某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刘**、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李**、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0.00元、误工费18072.90元、交通费5000元、死亡赔偿金973520.00元、丧葬费55801.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50000.00元、殡仪费9000.00元、实际支出费5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4498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5年2月20日19时15分许,刘**驾驶蒙haxx**号小型轿车,沿多伦县某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超市前,将由北向南徒步过公路的史某1撞倒,导致史某1摔倒在由东向西行驶的车道内后,致使相对方向行驶的黄**驾驶的蒙h1xx**号小型轿车在史某1身体上碾压过,事故后马**驾驶蒙h8xx**号小型轿车沿某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路段时,驾驶车辆从倒在车道内的史某1身体上碾压过,造成一起史某1当场死亡及三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公安交管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第15...(本文书还有6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