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杨**、谭**、原审被告曹**、黄**、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某营销服务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24)湘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法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明知实际租车人系曹**,谭*作为介绍人无审核驾驶证件的义务,且曹**刻意隐瞒驾驶证件被注销的事实,谭档不存在过错。即使存在过错,一审认定20%的责任也明显过高。且上诉人作为介绍人,其承担的责任与租赁公司同等,违背了公平原则。
杨**、谭**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曹**述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黄**述称,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某营销服务部述称,同意曹**的答辩意见,谭*无论何种身份,都应审查车辆驾驶人有无驾驶资质。
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述称,谭*系专业的汽车租赁人员,并非介绍人,其审核义务不应忽视。谭*与曹**系亲戚关系,更清楚曹**有无驾驶资质。同意谭*认为一审对曹**的责任认定过低的上诉主张。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只能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杨**、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谭*、曹**、黄**、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某营销服务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279358.43元;2.请求判令某...(本文书还有6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