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上诉人电建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赵*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5)晋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改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09年9月至2023年11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人民法院将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设社保账户的时间,作为劳动关系开始的时间,将被上诉人提供的停薪时间,作为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间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派遣关系。从事实层面而言,首先,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其与利民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但是并未举证证明上诉人与利民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自上诉人入职以来的工资都是被告根据自...(本文书还有4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