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梁**因与被申请人临汾市某某厂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1、新证据的概述。再审申请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发现了2014年12月6日洪洞县舜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的告知函:“关于洪洞县系梁村杨*林食用菌合作社,还清万安信用社贷款一事,以及梁**义务为舜晨公司介绍的,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所有的老客户,概不负责舜晨公司的收入和支出”新的证据,该证据由于时间久远没有在一审、二审庭审过程中及时提交,申请人在之前老旧手机中获得该证据。2、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法院的判决。新证据“洪洞县舜晨农业科技有限...(本文书还有1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