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姜*因与被申请人孙*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202x)京0x民终x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裁定,依法改判确认姜*与孙*存在亲子关系。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未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3条的立法本意。1.原审裁判认为,双方对亲子关系无争议即不符合《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起诉条件,系对法律的机械适用,违背了立法目的。2.原审法院以“无民事争议”为由驳回起诉,忽视了司法确认对行政程序的必要性。(二)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未全面审查证据的证明力。1.关键证据未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京通首【20xx】法物鉴字第xx号)、社区居委会证明及法院委托的复鉴结果,均充分证明双方存在亲子关系。原审法院未对该证据链进行实质性审查,仅以“双方无争议”为由否定其证明力,显属...(本文书还有1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