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于*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原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因双方争议较大,于2025年4月8日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于2025年5月7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外采购药物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暂计165703.27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待鉴定后予以确定,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予以确定;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24年4月15日,原被告因纠纷发生争执,导致原告脑出血住院治疗。原告于当日入住赤峰某医院治疗,后于2024年7月23日出院,共实际住院99天。产生医药费64914.57元、护理费54750元、外采购医药费26238.7元、营养费9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0元,合计人民币165703.27元。且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从未探望,并拒绝支付任何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既无充分的事实依据,也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原告住院99天治疗的是脑出血疾病,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的身体接触,原告的脑出血是因原告长期高血压导致的,原告的脑出血与答辩人之间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故此,答辩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的事实是:2024年4月15日,我开着四轮车去自己位于桥头镇下店村朱*沿的承包地旋地,我到承包地后发现王**家把与我家共同使用的关坝种上地了,我就给王**打电话说:“你家把关坝种上了,你到山上来看看...(本文书还有7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