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上海某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时间:2023年4月3日。
二、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5604115元。
四、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2024年6月30日前。
五、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关于房屋交付的相关约定:1.被告取得了该房屋《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2.被告应在交付之日前7日书面通知原告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原告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天内,会同被告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3.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本文书还有1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