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苏**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202x)京0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二审判决缺乏证据证明。某公司没有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申请人协商并签署任何书面材料,对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某公司也有具体的程序和要求,但没有去做,就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某公司没有按照企业文件规定的办理程序履行其职责,未与申请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征询意见书》。申请人在二审上诉书中就提出上述观点,某公司在一审、二审中都没有拿出相关证据,二审判决也注明未提交新证据。所以,没有证据证明某公司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二)一中院判决所采用证据不对。一中院根据申请人2022年12月16日书写的文件做出的判决。该文件是某公司要求写的所谓申请书,并威胁申请人...(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