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邓*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6)黔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肖*上诉请求:1、撤销判决书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肖*负担;2、判令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清镇市××办事处××路的商行综合楼**单元**层**号房(购房款10万元)归原告所有;3、判令清镇市××路人行宿舍**单元**楼**号房的购房出资7万装修5万,平分作为债权处理的这12万;4、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上诉人并未看到进账单即作出认定,系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系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法院在证据方面,未作详细调查即作出认定。
被上诉人邓*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登记在邓*名下坐落于清镇市××办事处××路的商行综合楼**单元**层**号房屋(以下简称商行房屋)归原告所有;2、判令...(本文书还有3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