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宋**,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桂林市野麦网络科技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麦公司)诉被告李**、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叠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被告李**、李*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桂市民二终字第116号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龚扬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黄巧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野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及委托代理人白**、被告李**、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原、被告双方以希望调解为由,要求延长二个月的调解时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野麦公司诉称,被告李**曾任原告公司的出纳,被告李*曾任原告公司的技术部经理。2012年5月7日,二被告恶意串通,由被告李**利用职务之便,谎称办理公司业务,采取欺骗手段,先后分四次将原告公司流动资金人民币540166.49元转入被告李**个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上,并随即将该银行卡交由被告人李*。原...(本文书还有4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