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肖**、林**相邻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24)湘05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肖**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肖**、林**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肖**起诉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的焦点是,双方房屋之间有无历史通道;肖**、林**所砌长约20米的构筑物是否阻碍肖**的通*,应否予以拆除。但一审法院将本案争议的焦点归纳为双方之间的排水沟应否盖上预制板,审理内容背离了肖**的诉请;二、肖**向原审提交的当地村民小组村民共同出具的证明、照片充分证实,肖**、林**房屋前的空坪系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肖**家从该空坪出进,该空坪以前没有构筑物,后肖**、林**修建了构筑物,严重影响肖**家的出行,另还有一条宽度不一通往肖**屋后的小路。一审法院未认真审查上述证据证明的内容,草率认定肖**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依据,判决驳回肖**的诉讼请求错误。
肖**、林**...(本文书还有14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