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葛*、舒*、田*、王*、陈**与被告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712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欠付劳务费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至4月,六原告在广东省罗*市碧桂园工地打工(贴墙地砖),老板是被告徐*。工程结束后经结算,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劳务费合计126858元。之后,被告支付劳务费近8万元,尚欠47128元未支付。因被告未支付全部劳务费,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被告徐*承雇请原告陆*、葛*、舒*、田*、王*、陈**在其承包的...(本文书还有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