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克什克腾旗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4)内0429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不给付被上诉人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截止2023年3月欠被上诉人工资为521400元”错误。上诉人公司自2015年10月至2023年4月一直在停止生产状态,在上诉人公司上班的行政管理人员只有于*和梁某,其中于*为公司负责人,梁某为财务负责人,公章在于*处保管,于*和梁某随时都可以制作欠工资的工资表,所以一审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直接认定上诉人欠于*工资521400元错误。本案应调取于*自2014年1月至2023年3月末银行交易记录,用于查清梁某转给于*的资金去向何处,是否用于公司经营,于*自己扣留的公司款项是否超出于*应获得的工资,同时查清梁某转账给于*款项中是否有于*的工资,才能确认是否欠于*的工资。二、一审法院判决经济补偿金15975元错误。被上诉人于2023年3月份,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离职,并且自己管理...(本文书还有4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