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邱*因与被申请人莫*、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4)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受理审查申请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邱*申请再审称,对宁城县人民法院(2024)内0429民初****号**案提出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基本事实错误。1、莫*是宁城县某小学教学楼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该项目由莫*独立投资、独立经营、独立核算;2、莫*分别于2013年10月30日、2014年6月28日给申请人出具欠据各一枚,涉及的欠款为莫*个人欠款;3、莫*因不具备施工资质挂靠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但不影响莫*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二)原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莫*作为本案项目的独立经营者,给申请人出具了欠据,不可能独善其身,理应作为债务人承担给付责任。(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挂靠人莫*从事的是与项目部职能有关的民事行为,...(本文书还有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