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汤**、张**、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建合议庭并于2024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其后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并于2024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被告汤**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就案外人张**原告所负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2,379,293元及利息(以12,379,293元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2月11日起按照12%/年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案涉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案外人张*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多次向案外人张*出借款项,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逾期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进行计算;另外,被告汤**亦承诺对案外人张赞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案外人张*并未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22年8月1日,原告分别与被告张**及被告汤**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被告汤**对案外人张*于《借款合同》项下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时至今日,三被告均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案外人张*经法院审理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刑事案件中涉及本案债权债务,然案外人张*未向原告退赔。借款合同因欺诈而属于可撤销合同,然原告并未主张撤销,故借款合同有效,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有效。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故涉诉。
庭审中,原告吴*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就案外人张**原告所负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2...(本文书还有7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