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间,固安某公司就信息化完全自主研发事宜与某乙公司签署了《2021年审批流程管理和流程监控系统运维项目合同》。合同第一章第3条约定,本服务项目为2021年审批流程管理平台、流程监控运维项目,1名前段工程师预计工作量250人天,服务费1,400元/人天,本项目合计(价税合计)金额350,000元。上述合同价款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预估的费用金额……具体项目的服务费用按照各类乙方人员的有效人天单价和项目人天工作量的乘积之和结算。第4条付款方式约定,“(2)乙方应在每个自然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根据《框架合作协议》内附件五《人天验收单》对当月工作量及对应服务费进行统计和结算,并将《人天验收单》提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报的《人天验收单》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如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应作出回复并结合沟通情况对《人天验收单》进行修改。每个月的《人天验收单》经甲方最终确认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本文书还有2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