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赤峰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5)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5)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毕*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在取得房屋产权后通知被上诉人签约,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属于认定错误。合同第四条约定通知义务的同时,第七条明确约定:“如精品屋达到买卖条件,本协议不得解除。”该条款表明预约合同自动转为正式买卖关系,无需另行通知签约。原审判决仅截取第四条而忽视第七条,对合同条款理解片面,割裂...(本文书还有2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