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某有限公司(简*:某甲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简*:某乙公司)、刘**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来胜、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赤峰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承担给付被告刘**劳动报酬41270元的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4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了《钢结构施工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本公司建设的某项目中新建车间(**栋)钢结构安装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建筑面积3300平方米,单价478元/平方米,总价款158万元。工程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工费、材料款、机械费、间接费、利润、措施费,而且不因任何原因的变化而调整。合同签订...(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