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内蒙古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23)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23)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被上诉人的诉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被保险人在2021年3月22日因甲状腺疾病住院治疗,2021年3月26日出院。保险人2021年6月4日作出理赔决定,被上诉人同日收到理赔决定书,即2021年6月4日已知其权益受到侵害,于2023年10月24日提起本次诉讼。一审法院仅以保险业务员李*证词说明上诉人自出院曾多次主张理赔,认定本案诉求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上诉人要证明未超过诉讼时效,需提交证据证明2023年10月24日之前的两年内,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才能达到证明目的。二、...(本文书还有4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