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于*因与被申请人陈*、张**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申请再审称,理由:一、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于*没有自认知道张**之前已向案外人借款并办理抵押登记。2.张**对案涉房屋设立的抵押属有权处分。3.陈*、张**xxx协议关于案涉房产的分配约定,不会导致案涉房产是有争议房产,不能对抗于*。4.陈*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二、本案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众多司法判例表明,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出借人的审查义务是要求初步形式审查。2.在陈*起诉的抵押权无效的两笔借款中,均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且另一笔抵押权已经被生效的仲裁文书确认。而本案法官对此情况十分明确而却径直认定抵押权无效,明显违反了同案同判原则。3.合同债权不能对抗抵押权。三、本案程序违法。本案一审经过两次庭审,第二次是在线上开庭,庭审过程中陈*突然改变诉讼请求由以前的确认抵...(本文书还有1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