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安装施工合同》第三条第4款约定“对本合同施工范围内乙方拒绝施工或者不能按甲方要求的进度如期完工的部分工程,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结算时按甲方实际发生的该部分工程费用的1.5倍从乙方合同结算金...(本文书还有9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