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本院庭审中,杨*、孙*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3月14日适用年利率15.4%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认定截至2022年3月19日杨*未偿还孙*借款本金是否恰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文书还有1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