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蔡**因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银川分公司)、马*、周**、银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令蔡**承担70%的责任,马*及周**承担30%的责任错误。(一)装修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作为专门从事装修经营活动的特定机构和专业人员,《装修委托合同》的签订意味着装修公司及装修人员应负装修安全判断责任,且负有保证客户装修安全的义务。马*从未向蔡**出示过任何设计图纸,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改动电表箱位置得到蔡**同意,原审法院推定蔡**同意错误。(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第4.4.1条、第4.4.2条,《配电箱安装高度规范》,马*未使用阻燃材料按相关标准施工,将电表箱移动至禁止使用的木质可燃材料组成的玄关中,...(本文书还有2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