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川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由韩**向李**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因被执行人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韩**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本文书还有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