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王**及一审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请求:一、撤销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4民终****号、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3)辽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裁定提审本案,判决再审申请人只偿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197570.15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关于借款本金的问题: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庭审时,向法庭提交了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银行流水凭证,并在二审庭审时阐明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27日出借给再审申请人本金485000元、2014年11月26日出借本金400000元、2014年11月27日出借本金85000元;一审庭审时,被申请人自认借款都是以转账的形式支付给再审申请人的。因此,银行流水凭证显示,被申请人转账给申请人的借款本金共计为970000元,另外的30000元本金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实际交...(本文书还有2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