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巴林右旗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位于巴林左旗林东镇xx大街、原xx南x-x-**室房产证的义务。二、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某公司是位于巴林左旗林东镇xx大街、原xx南x-x-**室住宅楼开发人和有权销售人。2016年10月25日,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买受人的身份购买位于巴林左旗林东镇xx大街、原xx南x-...(本文书还有1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