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黄*、夏*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武汉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公司)、中国某青山港口库(以下简称某港口库)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鄂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夏*申请再审称,一、企业法人清算中,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如何分配由清算方案决定,而不是由企业出资人说了算。原审法院称在企业法人清算中,分配剩余财产由出资人来处分的说法是错误的。按照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是作为清算组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依据。二、案涉清算组拟定的《中国某青山港口库强制清算项目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和补助方案经过全体与会人员确认...(本文书还有1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