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6年3月9日、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与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诉称:2013年2月22日起,被告向原告借现金36000元用于买车,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还款。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辩称:这笔债务的借款时间是2013年2月22日,当时是因为2012年4月在民主路地下街租赁了门面房一间,当时就是为了提货和资金周*,这笔钱**告的女儿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是在2016年离婚的时候,由于被告不懂法律,认为在离婚时未向法庭提交的债务就已经不存在了,所以他在离婚时同意承担所有的共同债务,因此请法庭酌情考虑调解处理,离婚时被...(本文书还有1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