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淮南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集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5年7月8日、2025年8月11日、202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时*,被告淮南矿业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在1985年9月26日至1999年8月1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认定原告具备特殊工种身份,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庭审中,李*撤回了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集团”)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集第一煤矿以下简称“谢*矿”为总分公司关系,属于关联企业。1985年9月26日至1999年8月,原告在谢*矿从事矿山井下采掘运输等工作。在此期间,原告一直在被告下属的谢*矿工作,与谢*矿建立了劳动关系。然而,谢*矿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原告的社保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的问题。近期,原告前往社保局咨询办理退休事宜时,因社保缴纳年限不足且无法认定特殊工种,遭到社保局拒绝办理退休手续。如今,原告身体状况逐渐变差,生活面临诸多困难,急需办理退休以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向淮南市谢*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谢*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恳请谢*仲裁委依法审查并支持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谢*仲裁委不予受理,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本文书还有5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