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岛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丙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2024)冀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为“二、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青岛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0000元;三、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表为期一个月的声明向青岛某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请求相比于一审判决结果争议金额为:7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与软件商业授权方式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一审法院直接跳过《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第二顺位适用法定赔偿,法律适用错误。首先,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批量案件与商*、专利等侵权纠纷批量案件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本案的侵权行为与权利人的授权方式可以—一对应。其一,商*、专利侵权批量案件的维权对象一般为商品销售商,权利人一般没有与侵权行为相对应的授权方式,销售侵权商品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没有具体的参考指标加以衡量。而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与软件行业根据最终用户的性质、使用软件的数量及范*进行商业授权的经营模式可以—一对应,即最终用户商业使用软件本应按照权利软件的授权模式购买对应数量的商业授权,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和权利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可以查明或...(本文书还有6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