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贾*、原审被告任*、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子王*人民法院(2024)内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四子王*人民法院(2024)内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中关于上诉人的判项,依法对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张**任*的姐夫,被上诉人贾*从事煤炭贸易业务。2024年元月4日至元月20日之间,任*向被上诉人购入价值495082元煤炭,此外,任*另欠被上诉人40918元,共计欠536000元。之后,任*委托张*代为向被上诉人支付了150000元货款,还剩386000元未支付,2024年6月,被上诉人派人到任*家索要欠款,让任*与苏*出具欠条。任*未按照欠条归还欠款。2.2024年1月17日,刘**任*说“我给你姐夫发过去了,打成借款,完事以后一还款”,任*回复“给我姐夫发过去就行了”,这里的发过去,指的是收款账户信息,打成借款是指转账备注上借款,是说张*代任*打150000的事。刘**上诉人微信说“让给打成借款吧,以后出现什么情况再说是货款”,上诉人回复“哦”,并非是催收账款,而是刘**张*要求代还任*还款时备注借款。2024年刘*再次说明还欠四十来万时,上诉人...(本文书还有5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