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姚*、陈**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5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姚*、陈**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原一、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符合再审条件。一、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关键证据系伪造。1.发货单签字真实性未予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8本发货单中,申请人姚*、陈**的签名存在大量非本人签署、名字错误或字迹明显不符的情形。一审庭审中,申请人已当庭指出该问题,但原审法院未予采纳,仅以“建筑工地存在代签惯例”为由草率认定发货单效力。该证据系被申请人伪造,直接导...(本文书还有2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