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郝**因与被上诉人赛某甲、赛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5)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5)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依据王*的录音认定被上诉人的大棚产权证有效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错误,首先该证据形式不合法,证人作证应当出庭接受问询,但王*并未出庭,一审法院不应采纳该证据,其次上诉人已有新的证据证明郝**的大棚产权证是合法有效的,同时被上诉人办理的大棚证并不能证明其向上诉人交付了购棚款,王*录音所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三、2022年5月10日郝**向赛某乙主张给付购棚款,赛某乙同意给凑一凑,2023年5月2日上诉人郝**又通过微信向赛某乙主张购棚款,赛某乙没有回复,2024年我向赛某乙主张购棚款,这之前双方因为购棚款发生争吵。2025...(本文书还有4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