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某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某中心)、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指出因某公司未为张*办理2010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12日期间的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张*无法享受社保保险待遇的证据不足,所以不支持,是错误的张*在二审阶段提交了某管理中心出具的《告知书》,《告知书》当中明确写到“已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且未参保缴费,故您的情况不符合补交社会保险的政策要求”张*无法补交社会保险,张*按照一审阶段确定的劳动关系从2010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12日都在某公司工作,2018年6月12日达到法定...(本文书还有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