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来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孙*偿还借款本金294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诉讼费用由孙*承担。事实和理由:高*与孙*系朋友关系。2021年3月,孙*向高*借款6000元,高*通过向孙*银行卡存款的方式交付借款。孙*分别于2021年8月4日向高*借款10000元,2021年9月21日向高*借款2400元,2021年9月23日向高*借款10000元,2022年1月18日,向高*借款1000元,高*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借款23400元,孙*共向高*借款29400元。高*诉至法院请求如其所述。
孙*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文书还有1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