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高*诉被申请人隆德县自然资源局、隆德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24)宁0422行初****号行政判决和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隆德县自然资源局已经尽到合理检索义务,主要证据不足。1.隆德县自然资源局负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其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再审申请人,原审法院应审查被申请人隆德县自然资源局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再审申请人提交了某镇小城镇建设(某村)征地情况汇总、行政裁定书和存款账号*******,证明该政府信息...(本文书还有1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