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胡**、雷*与被告何*、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遂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何*、某遂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雷**被告某遂宁公司负责人付*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胡**、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8406.5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5年6月9日,被告何*穿拖鞋驾驶xxx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从蓬溪县宝梵镇鹤桥村出发向蓬溪县赤城镇方向行驶。当日5时38分许,行驶至318国道蓬溪县时,撞飞行人胡某丙致其倒地受伤,形成此道路交通事故。胡某丙经蓬溪某医院现场抢救无...(本文书还有2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