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东方市感城镇某第三村民小组、东方市感城镇某第四村民小组、东方市感城镇某第六村民小组、东方市感城镇某第七村民小组、东方市感城镇不某第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五个村民小组)及一、二审第三人东方市感城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2)琼9007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和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4)琼97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土地属于五个村民小组所有,明显缺乏证据证明。(一)在一审、二审的审理过程中,五个村民小组未提供已经进行案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证据,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其为案涉土地所有权人明显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不动产物权,其设立、变更、转让应依法登记,未经...(本文书还有4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