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筑友智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阳县博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筑友智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阳县博群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筑友智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淮阳县博群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417440元及利息(以417,4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的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被告与原告签署《淮阳博群上河院二期会客厅s2#楼外装工程》合同,合同总价1,280,000元。2022年11月完成竣工验收,项目应付工程款金额896,000元,由于被告拒不配合,导致结算搁置。截至起诉日,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478,560元(通过人社局代付至原告下游供应商),剩余417,440元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竣工结算后付至结算价的97%,质保期(二年)期满付至结算价的100%。
被告淮阳县博群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原告自行中途退场,双方没有结算,原告起诉不属实,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21年11月原告与答辩人签订《淮阳博群上河院二期项目会客厅s2#楼外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包工包*,总价款为128万元(含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自行退场,双方对已施工的工程款并没有结算。根本不存在应付工程款为896000元的事实,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二、施工中原告自行退场,并导致案涉项目延期交付,以及二次招标时价款上涨20%,给答辩人造成巨大损失,原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原告在施工过...(本文书还有7281字未显示)